行政检察职能介绍
行政检察既包括传统的“诉讼内”监督,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又积极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诉讼外”监督拓展,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监督办案始终。
一、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
二、对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
三、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以及信用惩戒等执行实施措施;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
四、对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
行政非诉执行,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实施的活动。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行政机关申请其强制执行行政决定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行为,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对于行政机关怠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五、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六、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人民检察院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反向衔接
行刑衔接是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配合。它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的正向衔接,以及司法机关将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给行政执法机关的反向衔接。这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合作、共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某案,但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会提出检察意见并将案件移送给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八、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监督书
(二)身份证明
(三)相关法律文书
(四)相关证据材料
九、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期限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在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如果六个月后当事人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发现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或者发现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不过同样需要受到六个月期限的约束,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