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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说法】运输假烟也会摊上事?
时间:2026-04-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吸烟有害健康,假烟更是既伤身体又扰乱市场,国家早已严令禁止生产、销售假烟,但不少货运从业者心存侥幸,觉得只是“帮助运货”,殊不知非法运输假烟,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01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帮助运输的物品系假烟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安排运输假烟。邱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广西某市出发准备将货物运往浙江省某市,当车辆行驶至龙南市龙南西高速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邱某某运输的788条卷烟均为假冒伪劣产品,涉案价值21万余元。

该案由龙南市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龙南市法院一审判决邱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02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03

检察官提醒


一趟违法的运输,换来的是牢狱之灾。货运谋生不易,但守法是根本。需谨记,莫贪高额运费,莫碰法律红线,违规运输假烟,终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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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黄珊珊

编辑:彭 琪

一审(一校):龙辰星

二审(二校):王智勇

三审(三校):王 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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