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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说法】交通肇事后竟“偷梁换柱”?罪加一等!
时间:2026-04-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场车祸本已是一出悲剧

可肇事者却在事后导演了一出“偷梁换柱”的戏码

冒用弟弟身份

指使他人作伪证

最终,他等来的不是侥幸脱罪

而是法律的严惩!



01

案情回顾


01

车祸无情,生命逝去

2024年3月,司机刘某驾驶一辆借来的轻型栏板货车,在街道岔路口左转弯时,与直行通过路口的廖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廖某身受重伤。案发后,刘某报案并将廖某送往医院救治,虽经医院数月抢救,廖某最终不幸离世。

经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做对了一件事:他及时报案并将伤者廖某送往医院救治。然而,接下来,他却走上了一条歧路。

02

荒唐操作,身份造假

由于刘某驾照已注销,在交警调查过程中,刘某害怕无证驾驶的严重后果,他竟冒用其亲弟弟刘小某的身份来处理事故。为了将这出戏演到底,刘某甚至指使货车车主、其工地合伙人蔡某在民警调查时作伪证,企图共同坐实其弟弟刘小某的虚假身份。

03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件办理过程中,刘某冒用他人身份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被发现。龙南市检察院以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并补充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经龙南市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03

检察官提醒


刘某用他的亲身经历告诉我们:对肇事者而言,诚实是唯一的“减罪”筹码。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是法定义务,也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任何试图“耍小聪明”的侥幸心理,最终只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处。


供稿:曾小燕

编辑:彭 琪

一审(一校):龙辰星

二审(二校):王智勇

三审(三校):王 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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