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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临近年关,莫让酒驾误团圆!
时间:2026-03-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年关将至

大家外出忙碌一年开始返乡团聚

约上三五好友

小酌几杯

本是一桩美事

但是一定要牢记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李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龙南市龙南镇金水大道往里仁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红绿灯路口时与赖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赖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7.43mg/100ml。

龙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由龙南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年关酒局多留意

酒后不驾记心底

平安归家

才是年末最暖的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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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彭 琪

供 稿:赵 露

一审一校:龙辰星

二审二校:王智勇

三审三校:王 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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