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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动态】保护古树名木,守护绿色记忆
时间:2025-12-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古树名木是活着的生态芯片、历史年轮和文化坐标。它们以庞大树冠固碳释氧、涵养水土、庇护虫鸟,稳定城市微气候;以年轮记录朝代更迭、风调雨顺,为科研提供连续样本。一棵古树可辐射周边数十米生态温床,降低维护成本,提升绿地韧性;其景观稀缺性与故事性吸引游客,带动文旅消费。保护一株古树,即保存一座物种基因库、一段地方记忆、一处绿色基础设施,让历史与未来在同一片树荫下呼吸。

2025年5月,龙南市检察院在开展“守护文化瑰宝”主题公益诉讼活动中,深入走访龙南市各乡镇,对龙南市辖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摸排调查,发现部分古树名木存在堆放易燃物、缠绕悬挂物品、刻画等问题,随即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监督养护责任人,加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让古树真正实现“老有所护”、岁岁长青。

经检察建议监督,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对照建议事项立行立改、逐条落实。目前,案涉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公共利益受损情形得到实质性修复,切实守护绿色“活化石”。

整改前:裸露在外的树根被水泥浇筑的固定桌椅侵占

整改后:水泥桌椅已从树根上移除

整改前:古树上缠绕电线、灯泡等外来物

整改后:电线、灯泡已移除

整改前:树下可见残留部分未燃尽的香烛

整改后:已将残留香烛等易燃物清理


普法小知识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迁移;

(三)刻画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五)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按前项规定处罚;

(三)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属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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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彭 琪

供 稿:曾千千、陈思梦

一审一校:龙辰星

二审二校:王智勇

三审三校:王 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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