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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合力“护航”消费者权益 龙南市检察院开展“3·15”普法宣传活动
时间:2024-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持续构建诚信经营、安全消费的良好环境,3月15日,龙南市检察院会同龙南市市监局在滨江广场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




此次普法宣传活动的主题是“激发消费活力”。干警们通过搭建展台、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向群众宣传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向群众重点讲解消费者维权途径的类型和存在安全隐患食品药品的危害,同时对“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及打假防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宣传,解答群众在消费维权方面的疑问,引导广大消费者用法律途径解决消费纠纷。活动现场发放宣传手册、便民服务袋等近300份,答复群众咨询36人次。

下一步,龙南市检察院将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涉及消费侵权的犯罪行为,增强与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深入推进“府检联动”,在保障民生利益方面持续发力,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激发消费活力提供检察保障。





1.消费者知情权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饭店、游乐场等不允许外带食物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货、换货、维修?谁承担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4.什么商品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怎样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因产品或服务受损害,赔偿找生产者还是销售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6.在展销会、柜台买到假货,展销会已结束、柜台已撤出,找谁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网购发生纠纷,可以要求网购平台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8.遇到消费欺诈,按什么标准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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