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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龙南市检察院对廖某某等11人“矿霸”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出庭支持公诉
时间:2023-0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高检: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犯罪特别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就要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由龙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廖某某等11人恶势力组织涉嫌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犯罪一案,于2023年2月7日在龙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龙南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龙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2年以来,被告人廖某某为牟取暴利,纠集被告人肖某某、何某某、赖某某、李某某等刑满释放人员,在龙南市东江乡、关西镇采取持刀威胁、暴力打砸等手段霸占稀土水源盗采稀土。该以廖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组织在当地欺压群众、为非作恶,实施多起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组织。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因案情复杂、涉案人数较多,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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