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军造假、冒用军人身份的犯罪不仅损害军人合法权益、损害军人形象,还扰乱民生领域的正常秩序。针对此类犯罪,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涉军犯罪,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尊严。
近日,龙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起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案件,由龙南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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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图片由AI生成)
2021年3月,李某从张某甲(已判刑)处得知张某甲可以办理武装部队预备役军官证,持有该证能在机场、火车站走军人绿色通道,且听张某甲自称认识部队政委可以帮他也办理预备役军官证,李某遂请张某甲帮他办理一本预备役军官证。李某通过张某甲联系汪某(已判刑)利用伪造的印章办理了预备役军官证,购买了武装部队的肩章、领花、胸标等专用标志并支付了费用。得到预备役军官证后,李某使用该预备役军官证出行、办理入住登记。后李某为在其朋友胡某、任某面前炫耀办事能力,联系张某甲为胡某、任某二人各非法购买了一本伪造预备役军官证,并通过其微信支付给张某甲费用1万余元。
2022年5月,公安机关发现张某乙(另案处理)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而案发,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的汪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的张某甲等人相继归案被判处刑罚。本案的李某因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经龙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并没收扣押在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证、肩章、领花、胸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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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军人使用军官证、军人保障卡证明身份,既是军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部队高效处理事务的需要。使用虚假武装部队证件,侵犯了军人合法权益和军队证件管理秩序,影响国防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规定,预备役军官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为预备役军官的证件,这种证件属于武装部队证件的一部分,用于标识和管理预备役军官的身份,因此属于武装部队证件。
而明知是伪造的证件(其本人并不具有预备役军官身份)而购买并送给他人使用,虽然与伪造证件的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证件的公共信用,应当认定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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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