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首 页  基本信息  检务指南  检察活动  统计总结  通知公告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本院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龙南检察微信
龙南检察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私设捕鸟网捕捉“三有”鸟类?二人双双获刑!
时间:2026-08-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郊外草木繁茂

不少野生鸟类活跃

部分群众误以为捕捉普通小鸟无关紧要

殊不知未经许可捕猎野生动物

将触犯法律



案情简介



(图片由AI生成)

2026年1月,王某强和王某龙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龙南市某荒地使用两张捕鸟网捕鸟,共捕捉野生鸟类12只。经鉴定,王某强和王某龙捕捉到的12只野生鸟类为斑文鸟,属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其整体价值每只为300元,12只斑文鸟整体价值为3600元。

王某强、王某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龙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龙南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王某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觉得只有珍稀鸟类才受法律保护,普通野鸟随意捕捉无关紧要,这是典型的法律盲区。许多野生鸟类均受法律保护,私自架设捕鸟网捕猎“三有”动物,达到立案标准即构成非法狩猎罪。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野外切勿私设捕网、弹弓猎捕任何野生动物,不购买、不饲养野生鸟类;如发现非法狩猎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生态平衡。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龙南市龙翔大道中段 邮编:3417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