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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醉驾肇事撞护栏!一时贪杯,换来刑事追责
时间:2026-07-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龙检普法】

酒逢知己千杯少,开车上路一杯多。不少驾驶人始终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少喝一点没事”“夜间行车没人查”,无视酒驾醉驾的法律红线。殊不知,酒精会麻痹神经、降低判断力、减缓反应速度,一次酒后驾车,往往会引发无法挽回的交通事故,付出人身、财产、法律的多重代价。

案情回顾:

酒后驾车上路,

失控撞击护栏酿祸


2025年7月,刘某饮酒后驾驶小车由龙南鑫康医院附近沿金水大道往桃江乡方向行驶,行驶至龙南市人民大道人民大桥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上的金属护栏,造成刘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群众报警,刘某被现场查获到案,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13.68mg/100ml。

龙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以危险驾驶罪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由龙南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检察官说法:

酒驾醉驾,

代价远超想象

很多人误以为醉驾只要没撞人、没出大事就无需重罚,这是严重的法律认知误区。

道路公共设施属于社会公共财产,金属护栏、路灯、隔离带等设施,是保障全体交通参与者出行安全的重要屏障。醉驾撞击公共设施,不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破坏道路交通环境,更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醉驾的代价远不止刑事追责:

? 承担拘役、罚金的刑事责任,留下终身犯罪记录;

? 个人驾驶证被依法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 自行承担自身受伤的全部医疗费用;

? 全额赔偿损毁的公共设施维修费用。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从来不是一句口号

而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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