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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帮助赌场牟利,得不偿失获刑!
时间:2026-07-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自己开设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才是犯罪,只是帮上线推广、收赌资、拉人参赌,赚点零花钱无伤大雅。

殊不知,在网络赌博链条中,引流拉客、代收赌资、协助运营均是关键一环,同样属于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由龙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网络开设赌场案,经龙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回顾

兼职协助网络赌博,蝇头小利换来牢狱之灾

2021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明知上线运营“新澳门”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网站的情况下,受到“低投入、高回报、轻松赚佣金”的诱惑,主动接受对方招募,参与该赌博网站的相关运营活动。

据查明,该赌博网站设置了生肖特码、平码、连肖等多种赌博玩法,准入门槛极低,单注最低仅需下注2元,极易吸引普通群众参与赌博。

钟某某积极为该网络赌场发展参赌会员,根据赌客需求由上线为其开设网站会员账号,长期接受多名赌客投注参赌。为方便资金流转,钟某某利用自己名下的两个微信账号专门收取赌资,累计收取赌资高达164万余元。

按照与上线的约定,钟某某可从全部投注金额中抽取1.5%的佣金,依靠帮助网络赌博活动,非法获利共计2万余元。

钟某某本以为靠着兼职协助网络赌场经营悄悄赚钱无人知晓,看似不起眼的佣金收益,实则触碰了法律红线,最终难逃法网制裁。


检察官普法

Q1

哪些行为属于网络开设赌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其中,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帮助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1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

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本案中,钟某某协助赌博网站运营、发展赌客、提供参赌账号、代收赌资并抽取佣金,全程参与网络赌博运营环节,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Q2

为何获利仅2万余元仍获重刑?


很多群众存在认识误区:获利少就不算严重犯罪。

事实上,司法机关办理网络赌博案件,不仅考量非法获利金额,还会综合累计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犯罪持续时长、社会危害性等全部情节。

本案中,钟某某参与赌博犯罪时间长,累计流转赌资164万余元,招揽多名不特定群众参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滋生不良社会风气,存在较大社会危害性,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刑罚。


检察官提醒


网络赌博花样层出不穷,地下六合彩、各类线上博彩平台看似门槛低、玩法简单、收益轻松,实则都是精心设计的陷阱。


(图片来源于AI)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

拒绝侥幸心理:不要轻信“轻松兼职赚钱”的谎言,任何为网络赌博提供推广、引流、结算、代运营的帮助行为,均涉嫌刑事犯罪。

管好个人账户:切勿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更不能用于收取、流转赌资,避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坚决远离赌博:网络赌博十赌十输,不仅会造成个人财产损失,还会引发家庭矛盾、债务危机,甚至触犯法律。

远离网络赌博,守住法律底线、守护家庭平安,切勿因小利失大义,最终得不偿失、身陷囹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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