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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了,这种“豆”不能采!
时间:2024-10-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橘,俗称“金豆”

是一种四季常绿的矮生灌木

因树姿优美、常年开花、

挂果时间长且金果迷人

深得盆景爱好者的喜爱

但是,注意啦!

金豆于2021年9月7日

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名录》

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不能采!不能挖!不能卖!


01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至3月期间,何某某在未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多次到龙南市临塘乡东坑村一山场采挖金豆树,并将采挖到的金豆树带回家中种植,共在该山场采挖了24株金豆树。经鉴定,何某某采挖的金豆是芸香科金橘属的金豆,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2023年5月30日,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2024年4月11日,何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将18株金豆移植至龙南市龙翔大道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内的山上。

2024年6月,龙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何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龙南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7月,何某某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是我国积极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有着不可估量的生态、社会和经济价值。请大家切勿盲目挖采野生植物,更不得买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破坏珍稀物种,必然要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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