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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为困境妇女撑起“暖心伞”
时间:2024-0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按照最高检、全国妇联部署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要求,我院与市妇联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迅速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救助困难妇女专项活动取得积极成效,在维护妇女权益中不断传递司法温度


加大线索挖掘,实现应救尽救


强化主动救助意识,通过对相关案件进行排查,我院发现凌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凌某某2013年因交通事故造成五级伤残无法正常工作,时常需要去医院维护假肢,目前已离异,和母亲一起生活,仅依靠在姐姐家果园打零工的微薄收入支撑生活,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我院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开展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迅速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为凌某某申请到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帮助被救助人走出生活困境。


注重沟通协调,构建救助合力


我院通过与市妇联就困难妇女救助工作互通意见线索,加强信息共享,从中发现救助线索。救助申请人谢某某的前夫因气愤谢某某起诉与其离婚,将谢某某砍伤,赔偿款项至今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目前已离异,没有稳定收入,仅依靠打零工维持生活,且需抚养年仅10岁的女儿,供其读书,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我院经审查,认为谢某某符合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条件,为及时缓解其家庭生活的现实困难,我院承办检察官积极主动作为,及时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用司法的温度抚慰“受伤的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下一步,我院将持续贯彻落实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优势,积极为困难妇女群体争取最大救助帮扶政策,以最实举措、最高质效、最优渠道及时为困难妇女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助,传递司法温度,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跟检察官一起了解下国家司法救助吧

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解决生活急迫困难而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国家司法救助对象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5+2”类困难妇女

1.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

2.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

3.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

4.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

5.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6.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的妇女;

7.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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