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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查询 检护“未”来——龙南市检察院组织召开落实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联席会议
时间:2024-02-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推动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落实落细,近日,龙南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市教科体局召开了落实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联席会议。会议由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文超主持。





参会单位共同学习了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就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机制进行了交流发言,并通过会签机制凝聚工作合力。




检察课堂



01

什么是入职查询制度?


入职查询制度,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从而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查询人员范围有哪些?


02

(1)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查询;

(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03


? 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指哪些?



(1)因触犯刑法的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信息;

(2)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员信息;

(3)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信息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信息除外。



查询结果的运用


04

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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