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市检察院坚持为人民司法,依托民事检察执行监督职能,不断优化民事检察执行和解工作,引导、促进执行监督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2023年我院共办理民事检察执行和解案件12件,均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
民事检察执行和解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有效举措。通过协商的方式引导当事人和解,可以更好地维系经济社会秩序,更多地增强社会包容性,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检察机关的生动实践。
“和”是途径与手段,“解”是结果和目的。只有通过“和”达到“解”,才是实质性地化解了纠纷,使案件当事人真正满意。如,办理的赖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办案检察官从法、理、情等方面制定谈话方案,用心用情关注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将释法说理贯穿和解始终,全面兼顾当事人不同的立场利益,做好心理疏导,化解心中积怨,增强对处理结果的内心认同,最终在检察、法院办案人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
民事检察执行和解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具有独特法律价值,在依循当事人和解意愿的基础上,实现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双重效果,将“结案了事”转变为“案结事了人和”,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